
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www.nb315.org.cn
政府组织22
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简称宁波市消保委,又称宁波市消费者协会)是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成立于1987年9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履行消费咨询、投诉调解、维权诉讼支持等职能,下设秘书处包含4个内设机构 。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www.sxwq.org.cn
政府组织17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省消保委”)的前身陕西省消费者协会是1986年5月19日成立的。省消保委常设办事机构为省消保委秘书处,具体负责省消保委日常工作。秘书处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根据省消保委秘书处担负的公益职责,结合全省消费维权工作的需要,秘书处现在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法律与理论研究部、消费指导部、投诉部、组联与信息部等5个部门,是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电话:029-86138452。
云南省消费者协会yn315.org.cn
政府组织17
云南省消费者协会是云南省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履行消费咨询、投诉调解、法律支持等八项公益性职责,包括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商品服务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权、消费获知权以及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下设综合事务部、投诉与法律事务部等4个部门,办公地址位于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协会推动建立多元化解纠纷机制,联合行业协会设立汽修汽配、物流行业消费维权专业委员会,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调解汽修领域纠纷164件。截至2025年,协会开展智能家电消费体验活动,并联动媒体曝光翡翠、电视购物等典型案例。其3.15维权网络中心涵盖投诉处理、消费警示等模块,形成覆盖全省的消费维权体系 。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官网www.hn315.net.cn
政府组织17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是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履行下列八项法定公益职责,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等等。
广东省消委会消费维权网www.gdcc315.cn
政府组织15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简称广东省消委会)是1988年2月3日经广东省政府批准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属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直属管理的非常设机构体系。该组织履行职能,下设秘书处及投诉、法务监督、消费指导等职能部门 。 其职责涵盖受理消费投诉、开展消费教育、通过媒体曝光侵权行为等法定职能。2019年12月22日荣获“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先进集体”称号,2020年11月被授予“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称号,2021年12月被授予“2020-2021年度消费维权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25年上半年处理消费者投诉53.89万件,挽回经济损失2.22亿元。该机构曾提起广东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并获得胜诉,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放心消费粤行动”及联合发布规范促销倡议书等方式完善维权机制。
湖北省消费委员会www.hub315.org.cn
政府组织17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网站(以下简称:湖北消委网)是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为适应湖北省作为大型消费城市发展的需要,以深化维权职能,丰富维权内容,强化维权手段, 创新维权机制,拓展维权途径,整体提升湖北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为目的,以联系广大消费者、 引导广大消费者、服务于广大消费者、奉献于广大消费者为创建宗旨的综合性专业网站。 湖北消委网具有信息动态、消费指导、投诉援助、组织宣传等功能,将充分发挥和利用其丰富的信息资源优势, 凸现全面、专业、快捷、互动、新颖之特点,为政府分忧、帮消费者解难、给经营者启迪, 使湖北消委网成为政府联系广大群众的桥梁与纽带,成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沿阵地,成为经营者与消费者沟通的有效平台, 成为全方位展示消协组织职能的重要窗口,成为千千万万消费者的良师益友和真正的网上家园。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www.ha315.cn
政府组织19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是1987年8月9日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成立以来,始终坚持消费者至上理念,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创新维权机制,完善维权举措,畅通维权渠道,整合维权资源,推进社会共治,切实提高维权效能,在受理投诉、调解纠纷、宣传教育、调查监督、比较试验、约谈曝光、支持诉讼、参与立法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了政府和人民群众的信赖和好评,2014-2023年连续10年荣获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先进集体称号。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www.ah315.cn
政府组织22
1985年3月18日,省政府批准成立安徽省消费者协会。30年来,省消费者协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会同各地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投诉45.76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19亿元,为促进全省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更好地履行各项法定职责,省工商局向省政府报告,请求将省消费者协会(省消协)改制更名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省消保委)。省政府于2016年3月16日批复,同意省消协改制更名为省消保委,履行《消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职责,组成人员需报省政府批准。根据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需要和省政府批复精神,省消保委组成模式在原省消协组织架构基础上予以强化,体现政府发起成立这一特点,发挥政府领导、协调各方这一优势,促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推动我省消费环境的改善。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www.zj315.org
政府组织18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原浙江省消费者协会),1987年6月25日,浙江省消费者协会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浙江省消费者协会由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卫生、药品监督、检验检疫、经济贸易、建设、交通、旅游等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消费者代表组成,共有80家委员单位。2006年12月5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更名后的“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赋予浙江省消费者协会的法定职能。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www.jsca315.org.cn
政府组织19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成立于1986年7月,至今累计受理消费者投诉107.45万件,咨询500万余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近16亿元,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消费领域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提出了新要求。原有的消费者协会有关设置已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消费者协会”这一名称,与其履行的公益性职责不相符合。 为此,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履行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责”,从而在立法层面确定了江苏省消费者组织的名称和职能。江苏省人民政府已于5月8日批复同意按照新建程序成立“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替代原“江苏省消费者协会”。
